1.鍋爐升火前的準備
鍋爐在升火前應檢查下列各項:
(1)檢查鍋爐本體(包括燃燒室、爐排、減速機、省煤器、壓力表、溫度表、安全閥、排風閥、排污閥、送回水閥門、逆止閥等)及附屬設備(包括鼓引風機、除塵器、上煤、除塵、軟水裝置、水泵、電動機、除污器、膨脹水箱和自控儀表等)確實符合規定,達到齊全、準確、靈敏、可靠。
(2)當設備檢查合格后,在封閉鍋爐人孔及手孔之前,應查明鍋爐,煙前和燃燒室內確實無人和雜物時方可封閉。
(3)檢查燃燒設備的情況是否完好。
(4)當供暖系統注水時要將系統全部排風閥開啟,排出冷風,待滿水后關閉。
(5)在鍋爐升火前,應對鍋爐燃燒室和煙道實施通風。對自然通風和鍋爐應將煙道門打開10—15分鐘,對機械通風的鍋爐,應啟動引風機不少于5分鐘。
(6)在進水時,應檢查鍋爐和省煤器的手孔蓋,法蘭結合面是否有漏水現象,發現漏水時應進行處理。
(7)鍋爐附屬設備的潤滑部分,應注滿油。
2.鍋爐的運行
(1)鍋爐運行中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要超過允許規定數值,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。
(2)每班必須進行對鍋爐及室內供暖系統補水放風工作。
(3)用離子交換法處理給水的鍋爐,每周排污一次,用藥法處理給水的鍋爐每班排污一次。
(4)禁止亂動安全閥的杠桿或彈簧,禁止附吊補加重量或搬遷杠桿上重錘。
(5)鍋爐煙管每三天至少清掃一次。
(6)當鍋爐已達到正常工作壓力及溫度時,必須再度對鍋爐安全附件及管道和鍋爐機組各部門檢查一遍,以查明鍋爐機組各部分的情況是否正常。
(7)每班必須定時的檢查安全附件,閥門的開啟位置和附屬設備的運轉工況,及時注油。
3.停爐
(1)短期停爐即壓火,其操作順序如下:先進行整理火床,留有足夠火種后加煤,Z上面蓋一層濕煤,停止鼓風,再停引風,循環水泵應繼續運行至供水溫度降到50℃以下,不再升高時才可停止。不可在壓火后立即停泵,以防鍋爐發生汽化。在壓火期間應經常檢查,察看火源,壓力和水溫情況,發現問題及時解決。
(2)長期停爐即熄火,其操作順序如下:迅速扒出或用濕煤熄滅火床、加強引風、防止爐溫升高,如果不是循環系統和補水系統出故障,應保持系統水位,不使其缺水加劇事故損壞。
(3)如遇有下列情況應緊急停爐:
a.系統嚴重缺水,雖經補水,水位還是上不來時;
b.系統發生超壓,雖經減弱燃燒,壓力還是降不下來時;
c.壓力表、溫度表、安全閥或膨脹水箱其中之一全部失效時;
d.循環水泵全部失效時;
e.鍋爐部件發生變形、凸起、破裂時;
f.爐墻倒塌、鋼架燒紅時;
g.煙道發生爆炸時;
h.其他缺陷或危及人身安全時。
4.鍋爐的升火
烘爐:對于爐墻為磚砌體的鍋爐,在砌筑大修完畢后和長期停用的鍋爐恢復運行時必須烘爐。烘爐時間應按各鍋爐出廠說明書或有關規定要求執行,一般在三至十五天。
煮爐:為了清除鍋爐內部的雜質和鐵銹、油垢。新爐在運行前,必須進行煮爐,煮爐階段可采用小系統機械水循環,在鍋爐內加入純堿或磷酸三鈉,其配比如下:
(1)鍋爐每立米容器加入純堿5公斤或磷酸三鈉3公斤。
(2)煮爐前所用上述藥物配制濃度為20%的均勻溶液注入鍋爐,不得將藥物直接投入爐內。